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体育快讯 体育快讯

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_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7-15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体育训练专业就业方向有:教练、体育老师、裁判等。运动训练,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主要研究运动技术学、运动人体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接受身体机能、技能技术、策略战术、心理和智力等方面的训练,了解体育竞赛的比赛规则、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体育竞赛运动员的训练和管理,以及体育赛事的裁决判定等。运动训练专业属于教育学门类体育学类学科,专科专业属于教育与体育门类体

1.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_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制度

体育训练专业就业方向有:教练、体育老师、裁判等。

运动训练,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主要研究运动技术学、运动人体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接受身体机能、技能技术、策略战术、心理和智力等方面的训练,了解体育竞赛的比赛规则、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体育竞赛运动员的训练和管理,以及体育赛事的裁决判定等。

运动训练专业属于教育学门类体育学类学科,专科专业属于教育与体育门类体育类学科。运动训练专业培养具备与竞技运动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从事与竞技运动相关社会、体育活动的基本能力,从事竞技运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运动训练专业的运动训练以竞技体育为核心,主要研究运动技术学、运动人体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接受身体机能、技能技术、策略战术、心理和智力等方面的训练,了解体育竞赛的比赛规则、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体育竞赛运动员的训练和管理,以及体育赛事的裁决判定等。

体育专业教育是培养各类体育专门人才的一种特殊的体育教育。这种教育是随着近代教育制度的确立、近代学校的出现而兴起的。早期体育专业教育机构(如1804年成立的丹麦体操师范学院、1814年成立的瑞典“中央体操学院”、1848年成立的德国“中央体操教师养成所”等)几乎都是培养体育教师的,可以视为当时的“体育教育”专业。

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如下:

1.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2.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3.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持和发展龙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裁判员的行为,保证龙舟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龙舟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龙舟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龙舟竞赛规则的变化,并负责龙舟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中国龙舟协会秘书处提请全国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龙舟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和复核考试;制作裁判员资料库的内容;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制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

第七条地方各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龙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国际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二级和一级,国际为国际最高级。国内龙舟裁判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

第九条各级别龙舟裁判员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章裁判员年审及注册

第十九条 中国龙舟协会每两年(奇数年)对龙舟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工作与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结合进行,通过复核考试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经过裁委会对其两年担任裁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在注册期龙舟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主动参加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学习班进行学习并复核,通过上述复核、考核后再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级别的注册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经中国龙舟协会选派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龙舟竞赛裁判员工作;不参加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如需重新担任裁判员工作,需重新参加考试并通过,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如需对后备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养,也可视情况安排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以上。

第二十六条 龙舟裁判员选派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龙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各龙舟队和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未能出示符合规定证书的龙舟队和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参赛和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此条在队伍和裁判员注册工作开始实施后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赛区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对象指被协会选调到指定赛区担任裁判执法工作的所有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内容

(一)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维护裁判委员会的权威,贯彻执行裁判委员会的决定及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赛前管理

(一)自收到选调通知之日起,裁判员就应自动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对选调通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按时到达赛区。

(二)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开始熟悉比赛的规程规则。如通知内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有关规定事宜。

(三)总裁判应提前与赛区就比赛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根据比赛报名情况,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对竞赛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赛区管理

(一)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到赛区报到后,应立即了解赛区、场地、裁判队伍组成结构、人数、当地裁判的业务素质等情况。

(二)赛区裁判委员会在掌握有关情况后,对裁判实行统一管理。选调裁判应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并在确定工作岗位后马上投入工作。

(三)认真参加学习,熟练地掌握规程和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并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比赛时间表,不得任意变更及调整比赛时间。

(四)比赛期间不得饮酒,在比赛现场严禁吸烟,比赛及学习期间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裁判服。

(五)严守比赛纪律,不得向有关的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接受运动队的吃请。

(六)裁判队伍要求团结协作,遵守文明礼貌的各项要求,不得与运动员、教练员、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更不允许裁判员之间发生争执。

(七)讲原则,遵守工作程序要求,对无法处理的必须向上报告,并拿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裁判员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

(八)在比赛结束后,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的表现,赛区裁判委员会应按照比赛执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情况综合做出客观评价,并记录在案。此记录将做为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由赛区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中国龙舟协会赛事监督官员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二)中国龙舟协会将对各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表现情况以文字形式在年终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龙舟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执行赛区工作纪律情况,对于本级裁判组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组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章纳税;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执行赛区工作纪律,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在参加全国竞赛工作期间要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赛区裁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条对裁判员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报中国龙舟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四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赛区制作事端,严重影响裁判队伍团结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